作者:王旋玑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因此阿发在这条件下已成了合法阉人。
又,万历十一年礼部曾有旨意:“民间有四五子以上者,愿将一子阉割的,可申报净身然后登记在案。”
当时在岭南、闽中一带是宦官的重要供应区,在朝中禁止“私白”(私自阉割)的时代,由于这里被视为化外,不禁私白,所以又产生了代理、转手宦官的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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