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关于桃源坊老火锅店名誉侵权案,本院判决如下:
二、被告徐然,快一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。在本案......
一、被告张力、薛波以原告营业56天平均营业额86490元,共计3.5日总共赔偿302715元。本院认定被告张力、薛波伪造证据、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犯罪事实成立,由于此案公众影响较大,对原告名誉造成重大损失,判决共计赔偿原告500000元。此案中,被告张力为主犯,承担赔偿65%,被告薛波承担35%。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