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本资料大部分来自百度百科,链接地址为:
第十六款 中华商人遇有拖欠协众国人债项,或诓骗财物,听协众国人自向讨取,不能官为保偿;若控告到官,中华地方官接到领~事官照会,即应秉公查明,催追还欠。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,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,协众国人不得报洋行代赔之旧例,呈请着赔。若协众国人有拖欠、诓骗华商财物之事,仿照此例办理,领~事官亦不保偿。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